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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业主收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收房时对相关文件的审查
依据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热线原声读者卢先生 我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期房,现开发商通知我去办理入住手续。请问: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 一、收房时对相关文件的审查 依据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1、关于《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故,无论房屋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均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关于《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依《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03年12月1日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3、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述两份文件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 购房者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是否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然后再对要接收的房屋实地验收。 二、收房时对房屋的验收 1、检查交验房屋的楼号、房号、户型等是否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相符。如有不符,办理入住手续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要求重新核对并相应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检查房屋质量,如有房屋结构质量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有非结构性质量问题,应要求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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