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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同中隐性不平等条款

http://www.allfang.com   日期:2008.5.3  来源:转载   作者:   评论   论坛
     在房产交易中,一些购房者在对商品房交易知之不多,对购房合同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未经专家、律师咨询即与开发商匆忙签下一些购房合同,由此发生不少法律纠纷,但购房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些法律部门的专家提出忠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某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坑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房产交易中,一些购房者在对商品房交易知之不多,对购房合同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未经专家、律师咨询即与开发商匆忙签下一些购房合同,由此发生不少法律纠纷,但购房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些法律部门的专家提出忠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某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坑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先拟定的购房格式合同中,有意添加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从而使自己在房屋交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例如,有的合同约定“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建筑实体和原设计图纸不符,误差在正负3%以内,双方议定售价不作调整”。在实践中,开发商所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总是朝负数摆动,在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动辄几千元的今天,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上万元。在建筑水平如此精密而又发达的今天,却约定如此之大的误差,实质上是对购房者利益的一种侵犯。

   关于交房时间,开发商总是在合同中大做文章,往往规定一个十分宽松的顺延期,并将顺延理由随意扩大。除不可抗力以外,往往把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水电供应、配套设施及其他人为的困难与障碍统统纳入延期交付的理由。而对于购房付款等事宜,合同却规定得十分精细而苛刻。一些开发商还要求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必须经其同意并收取总数款1%的手续费。这其实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楼宇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预售房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的转让,受让人的资信状况如何,并不影响开发商的利益,也不影响银行的贷款,故这种转让应该是自由进行的,开发商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

   专家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先作点法律咨询,听听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免上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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