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房网 > 资讯中心 > 买房不能入住 多次索赔获支持 |
买房不能入住 多次索赔获支持 开发商逾期交房 两次被判赔违约金 后仍未交房 第三次成被告
开发商逾期交房 两次被判赔违约金 后仍未交房 第三次成被告
基本案情
李凡在2002年买了一套房,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向开发商交了90%的购房款28万余元,但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他交房。
为此,李凡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以他已交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他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万余元和1万余元。
现在,李凡以开发商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其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给付2007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7万余元。
开发商则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开发商说,公司已支付给李凡违约金9万余元,超过了李凡已付购房款(28万余元)的30%,所以不再同意向李凡支付违约金。
宣武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凡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高玉峰法官: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007年6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审理中,开发商认为公司支付给李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李凡已付房款的30%,进而拒绝再支付李凡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的“损失”,不仅包括李凡已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本金数额,还应包括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
开发商仅以已经支付给李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超过李已付房款的30%,就要求以第16条为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