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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房的抵押评估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其中使用的“抵押”一词是否完全等同于通常所讲演的房地产抵押,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物的评估不同于在建工程的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中,估价对象的状况及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均为估价时点时的状况,即房地产的市场状况与估价对象的状况处在同一时点。 (2)关于建筑面积。 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评估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的情况。遵循房地产估价中的合法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经规划部门同意,并补交了相关费用的,可按规划部门最终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评估;②已经规划部门处理,尚需补交费用的,应扣除该项费用,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③未经规划部门同意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建筑面积考虑,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超面积部分的不合法性。 3.对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在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条件下销售。 综上所述,房地产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中,重点应揭示抵押物的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提成示贷款银行注意有关抵押物的风险因素,给出在设定抵押权时的客观、合理的市场价值,对抵押物的有关建筑面积公摊的技术经济指标,其他规划内容以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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